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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因病早逝 父母为分房产将儿媳告上法庭

凉山房天下整理  2015-09-11 10:56

2013年5月下旬,40岁出头的顾传兴因患急病去世,留下妻子谢华英、未成年女儿小顾和年过七旬的父母。在他过世后,因为分割他和妻子名下的房产,他的父母顾全贵、曾琼珍将他的妻女谢华英、小顾起诉到法院。

■赵加锋 唐斌 记者 黄志富

儿子因病早逝

父母为分割房产将媳妇告上法庭

顾全贵、曾琼珍是梓潼县某镇村民。1996年10月,他们的儿子顾传兴与谢华英登记结婚,一年多后有了孙女小顾。

2008年12月27日,顾传兴夫妇在场镇购买了砖混结构二楼一底楼房。眼看着日子越过越好,但没想到,2013年5月25日,顾传兴突发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去世后,谢华英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全部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

2015年2月,谢华英与公公、婆婆之间产生了口角。公公、婆婆认为:儿媳妇还年轻,迟早要改嫁,儿子生前辛辛苦苦挣钱买的房子不能全部落入他人之手。

2015年3月,因分割房产未达成共识,公公、婆婆将儿媳谢华英及孙女起诉到梓潼县法院。

继承房产父母有份

儿媳孙女要支付近4万元补偿

老两口表示:房子是儿子与儿媳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作为父母,他们要求分割价值4万元,也就是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谢华英对公公、婆婆提出的享有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没有异议,但到底该继承多少份额,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计算。谢华英还提出,当初购买房屋产生了债务,公公、婆婆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针对房屋当前价值发生争议,原告提出对分割房屋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15.59万余元。

梓潼县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系顾传兴和谢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顾传兴仅占其中50%的份额,原、被告只能依法对属顾传兴所有的50%份额进行继承。顾传兴个人所占房屋份额的经济价值为7.79万余元。根据等分原则,二原告共同应分得价值3.8988万元的房产,即应分得整体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二被告为母女俩,二原告的劳动能力、经济支付能力以及年龄较大,房屋权属已登记在谢华英名下等因素,确定讼争房屋全部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二原告应继承的份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购房债务的偿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谢华英、小顾共同向原告顾全贵、曾琼珍支付房屋继承分割经济补偿金3.8988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说法

遗产分割应先剔除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顾传兴因患急病死亡,无法留下遗嘱,他留下的房产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那么,在法定继承中,遗产该如何分割呢?

“儿子在世时,婆媳相安无事;儿子去世后,婆媳为争房产闹上法庭,此类案件在民间还比较常见。”梓潼县法院法官赵加锋说,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通常情况下,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和夫妻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文中涉案人化名)

转自腾讯新闻网

标签:绵阳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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